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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法規

經濟部執行科技專案績效考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經濟部經科字第11103451640號函修正第五、六、八、九點;並自111年1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經濟部經科字第10903453060號函修正全文十點;並自109年2月1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經濟部經科字第10103484070號函訂定全文;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績效考評,增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創新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產業技術司(以下簡稱技術司)依本辦法執行之科技專案。
三、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或其他經技術司核定之科技專案,不適用本要點。
四、 本部得要求科技專案之執行單位建立其內部科技專案績效管理制度,訂定其執行科技專案之績效目標,並由其進行自主管理。
前項制度內容,應包含進行科技專案績效管理之目的、專責單位、績效目標訂定及運作機制等;該制度應經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目標訂定及運作機制,應包括績效目標訂定小組之組成。該小組應由執行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委員七人以上;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外部專家,且技術司得派代表參加。
五、 前點規定之績效目標,執行單位應於每年第一季前完成自主訂定並提報本部。其目標應包含指定任務、研發成果、產業效益、財務責任等四項,本部亦得指定或調整之。各項目標可包含指定指標及自提指標。
前項指定指標,由本部考量各界關注科技專案之重要績效項目及產業創新研發政策指定之。自提指標,由執行單位參酌其定位任務、策略目標及特色績效自行提出之。
六、 科技專案之績效考評,以目標管理及結果導向為原則,評估執行單位組織整體績效,由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負責辦理。
績效考評以召開考評會議或書面審查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視察。
考評項目如下:
(一)目標達成:依執行單位所提指定指標及自提指標之執行表現評核。
(二)重大突破與產業貢獻:依執行單位所研提特殊表現、重大技術突破或重要產業貢獻評核。
七、 考評結果應通知各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針對績效考評意見或建議提出績效改善方案;本部得將之列為科技專案重要追蹤事項,並得要求其定期向考評會提報改善結果。
八、 經考評會總評會議決議認為有專案檢討執行單位之必要者,考評會應召開專案會議,要求執行單位限期改善。執行單位如未依期限改善,本部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九、 本部得依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執行單位作出相關決定。並得就績效評核結果,經考評會總評會議決議,並經本部同意後,以增加、維持或扣減 方式扣合科技專案預算。
執行單位之績效指標執行表現及重大突破與產業貢獻,經考評會總評會議評核為成效顯著者,得列為本部給予適度獎勵之參考。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技術司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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