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之具體作為(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
種類:各國經濟組報告 發布單位:國際合作處 發布日期:2021-05-26 14:27
日本為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之具體作為
一、相關背景
日本身為資源相對貧乏的島國,能源仰賴進口,缺乏自主性。在1973年發生第一次石油危機時,日本政府意識到能源穩定供給之重要性,爰於同年成立資源能源廳負責因應能源相關問題。在1979年發生第二次石油危機後,日本政府於同年進一步訂定《能源的使用合理化等相關法律(エネルギーの使用の合理化等に関する法律) 》(通稱節能法,省エネ法),藉由立法促進該國產業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盡力減少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也因此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較低。
日本係1997年《京都協定書》及2015年《巴黎協定》之締約國,前任首相安倍晉三曾於2015年簽署《巴黎協定》後訂下日本將於2030年達成溫室氣體減排26%(基準年為2013年)之目標,但未對外明言將於何時達成淨零碳排,僅有「將於2050年前減排80%」或「將致力於2050年前後實現脫碳社會」等模糊目標,被國際社會詬病日本不願承擔身為已開發國家應肩負的責任。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首相)菅義偉接任後於去(2020)年10月26日第203次臨時國會中發表施政方針演說(所信表明演説),首次正式表示「日本將於2050年前使溫室氣體整體排放量為零,亦即於2050年前達成淨零碳排,實現脫碳社會」。而為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日本政府日前於本(2021)年4月22日配合美國舉辦氣候變遷首腦視訊峰會,於峰會前召開「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本部」會議,並決定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為相較2013年排放量減排46%。菅首相並於該視訊峰會中強調日本未來將進一步挑戰「減排50%」的可能性。
為實現前述淨零碳排目標,英國、法國及德國已決定全面廢除溫室氣體排放量甚多之煤炭火力發電,惟日本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僅17%,遠低於歐洲的30%,要大幅削減發電占比高達70%的煤炭火力對日本並不容易。為達成前述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46%及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日本政府相關部會積極調整、策劃相關因應措施。以下從法規面、政策面分別介紹日本為達2050年淨零碳排之具體作為。
二、 立法進展
如前所述,日本早於1979年為因應能源自主性不足問題,制定《能源的使用合理化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節能法),較其餘已開發國家更早推動節能減碳。在《京都協議書》簽署後,日本更率先於1998年制定全球第一部旨在因應全球暖化問題的國內法─《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由於日本早已制定相關法規促進節能減碳及因應氣候變遷,爰未因菅首相提出2050達成淨零碳排之目標而立新法,僅有修正、調整相關法律內容。而近期日本為因應氣候變遷及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而修正之法規如下:
(一) 《能源的使用合理化等相關法律》修正法案:
1. 修法緣由及進程:
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試算,在維持每年經濟成長率1.7%的前提下,要達成安倍前首相於2015年訂下的2030年減排目標(相對20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26%),則能源使用效率(最終能源消費量/實質GDP)必須要改善35%,相當於石油危機後20年間的改善水準。由於當時日本甫推動節能政策,節能效率成長潛力大,惟在日本推動節能數十年後,仍要進一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難度極高。為達成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經濟產業省定期召開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的節能小委員會,與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交換意見,並據以擬定《節能法》修正法案,於2018年3月9日獲內閣核定後經國會審議,並於同年6月6日通過,同年6月13日正式公告。
2. 主要修正內容:
2018年《節能法》修正法案內容摘陳如下:
(1) 創設複數業者合作執行節能計畫之制度:過去由業者個別制定節能計畫並執行,修法後將可由複數業者共同訂定節能計畫,共同執行,透過複數業者共同合作,截長補短,提升整體節能效率。
(2) 公司集團可以母公司為主體遞交集團整體之節能計畫:日本節能法賦予每年能源使用量換算成原油超過1,500kl的公司必須成立節能部門,並指定負責人制定並統籌公司的中長期節能計畫,定期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彙報該公司節能計畫執行成果之義務。過去該義務係以公司為單位,亦即公司集團中的個別子公司只要能源使用量高於1,500kl即須履行相關義務,節能法修法後將以母公司為主體,制定公司集團整體之中、長期目標節能目標,並定期向政府報告執行成果。如此將可減少重複的行程程序,並加強公司集團整體的節能效率。
(3) 強化對物流‧運輸業者及物流服務使用者之規範:
受到電商市場急遽擴大,少量貨品之宅配次數激增,而隨之衍生大量「再配送」的情況。根據試算物流業消費能源約25%是耗費在再配送的運輸。鑒於日本電商市場仍持續快速成長,要達成物流業的節能減碳,除加強運具之能源使用效率外,如何增加物流體系整體效率,減少再配送次數極為關鍵。
過去節能法主要係以規範公司間的物流,「貨主」為「貨品所有人」。但由於網路零售業中存在買賣契約成立後貨物所有權即轉移予買家的情況,即便店家決定貨物運輸的方法,卻不需以「貨主」身分接受節能法之規範。本次節能法修法將「貨主」之定義更改為「決定貨品配送方式的人」,如此即不用考慮「貨品所有權」,而可將決定貨品配送方式的網路零售業者納入節能法的規範。
政府期待透過本次修法,可促進取貨地點、方式的多樣化,透過「貨主」與物流業者的合作,提升物流體系的整體效率。另日本政府刻正檢討分析網路零售業之「貨主」節能優良範例,將其具體節能措施定為業界基準之可能性。
此外過去節能法中並未要求「等待取貨方」做任何節能的努力,造成貨品無秩序的配送,衍生大量待機時間或再配送,鑒於物流業中有大量能源浪費在「再配送」及送貨運具的待機上,爰本次修法新設「準貨主」身分,未來在「貨主」決定貨品運送方式後,等待取貨的「準貨主」必須要指定取貨日期及取貨時間,減少「再配送」的風險及待機時間的能源浪費。目前日本政府正規劃針對「準貨主」應採取的節能措施制定指導方針。
(二) 《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修正法案:
1. 修法緣由及進程:
配合菅首相於2020年10月公佈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日本環境省於同年10月至12月舉辦數次「推進地球溫暖化對策之制度檢討會」,與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交換意見,並據以擬定《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修正法案,該修正法案已於2021年3月2日獲內閣核定,目前已送至國會審議。
2. 主要修正內容:
(1) 創設新基本理念:配合巴黎協定、菅首相之2050淨零碳排宣言等,於該法創設新基本理念,亦即於成文法律中明記「日本將透過全民與關係人密切合作,於2050年實現脫碳社會、達成環境、經濟、社會的整體提升」,並將此訂為推動地球溫暖化對策之基本理念。
(2) 創設地域活用再生能源促進、推動減碳排事業之計畫‧認定制度:地方政府(市町村)可自行設定再生能源導入促進區域、於促進區域內從事「促進地域脫碳計畫」相關事業,可適用相關法令─例如自然公園法、溫泉法、廢棄物處理法、農地法、森林法、河川法等─關連手續之一站化(One Stop)服務,並可特例省略事業計畫提案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手續。可望大幅縮短建設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環評所需時間。
(3) 為促進企業脫碳經營,推動企業排碳量相關資訊的數位化及公開化:新設透過電子系統計算、報告及公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制度。另以往須經行政手續申請始能公開的個別事務所的排放量情報,修法後將可直接對外公開。
(三) 《電氣事業法》及《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修正法案:
1. 修法緣由及進程:為因應再生能源的大量導入,日本擬強化區域間電網聯繫以建立具強韌性的電力供應體制。為此日本內閣於2020年2月25日核定「為確立具強韌性可持續之電氣供給體制修正電氣事業法等之部分條文修正法案」,經國會審議通過後於同年6月12日公告,並陸續實施。
2. 主要修正內容:
(1) 創設新制度促進送配電網的強韌化:
本次《電氣事業法》修法將策劃「廣域系統整備計畫」新增為「電力廣域營運推動機關(Organization for Cross-Regional Coordination of Transmission Operators, Japan)」職掌業務,並課予送配電業者計畫性更新既有設備之義務。另為實現送配電網的強韌化,創設經產大臣定期依據業者投資計劃設定「收入上限」,促使業者在收入上限內壓低成本,提升經營效率之制度。
(2) 創設電價差額補貼(Feed-in Premium)制度:
過去日本透過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躉購(Feed-in Tariff)制度,以固定價格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購電,減少投資風險,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投資。
本次《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創設電價差額補貼制度,有別以往固定價格購電,新制度係與市場價格連動,當再生能源業者在市場上出售電力時,除取得市場價格外,將獲得額外費用─溢價(Premium)的補助,藉此制度鼓勵再生能源業者在市場出售電力,以促進再生能源的自立及自由競爭。
(3) 創設賦課金制度,促進再生能源系統發展:
日本政府提出2050年達成實質零碳排目標,但作為達標主要手段的再生能源卻因送電網容量不足而難以普及。歐洲地區因跨境送電網發達,各國平均皆進口、出口總發電量約20%之電力,使再生能源發、配電可透過跨國電網達成更精細的供需調整,有利歐洲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對之下日本各地區的大型電力公司長久以來獨佔特定地域之電力市場,區域間堡壘分明,2019年透過跨區域送電網傳輸電量約為874億千瓦小時,相對於日本總發電量(約1兆千瓦小時)僅占8.5%。大力推動太陽能發電的九州地區甚至發生發電量過多,超出送電網負荷,必須控制最大發電量的窘境。
以往送電網的鋪設作業將由各大電力公司的送配電部門負責,整體工程費用估計恐達數兆日圓。日本於《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修正法案中增設將部分工程費用攤提至消費者電費之制度,盼藉此促進跨區域電網建設、促進再生能源系統發展。
(4) 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妥善廢棄:為促進太陽光電設備的妥善廢棄,創設發電事業者必須提撥相關廢棄費用之義務。
三、 相關措施(如何達成淨零碳排的具體方式)
(一) 制定綠色成長戰略
日本經濟產業省為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於去年12月25日公布「綠色成長戰略」,並選定14個「綠色成長戰略」重點領域,並訂定下列發展目標:
1. 離岸風電:2040年達成離岸風電機組發電容量達3,000至4,500萬kw。
2. 燃料氨:以2030年混燒比例達20%為目標,發展以氨為燃料之火力發電技術。並於3年內進行實證研究。
3. 氫能:2030年使用量達300萬噸、2050年達2,000萬噸;並將氫之製造成本壓致20日圓/立方公尺以下。
4. 核能:推動日本企業成為小型爐(SMR)國際協力計畫的主要成員。與他國核能相關單位合作將日本的高溫瓦斯爐(不會發生爐心溶解的核子反應爐)規格普及。
5. 汽車‧蓄電池:2030年代中期禁賣燃油車。2030年代內將車用蓄電池的價格壓低至1萬日圓/kwh。
6. 半導體‧資通訊:立法限制資料處理中心使用的電力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2040年實現資通訊產業之零碳排。
7. 船舶:透過提升LNG燃料船之效率,結合低速航行及風力推進系統,減少86%之二氧化碳排放;透過活用再生甲烷,達成淨零碳排。
8. 物流‧人流‧土木基礎建設:整備港灣設備,俾自海外引入新世代能源資源。
9. 食糧‧農林水產業:檢視、修改相關法律以推動地產地消型的能源系統。
10. 飛機等航空器:以2035年導入氫能飛機為目標,強化氫氣供應鏈及加氫設備等基礎建設。
11. 碳回收:搶佔2050年的全球二氧化碳分離回收市場(規模估計約為10兆日圓)3成之市佔率,換算約為25億噸之二氧化碳。
12. 住宅‧建築物/新世代太陽能:推動未來新住宅及建築可達ZEH(Net Zero Energy House, ZEH)水準;加速研發perovskite等新世代太陽能發電技術。
13. 資源循環:發展廢棄物發電技術,確保即便垃圾品質低下依舊可高效率回收能源。
14. 生活樣態關連:將J-credit制度(二氧化碳減排證書)的申請手續電子化,並推動觀測二氧化碳排放量資料及Credit認證手續的簡便化及自動化。
(二) 編列2兆綠色創新基金
日本政府於2020年第三次補正預算中編列2兆日圓推動「綠色創新基金」事業,並委由新能源‧產業技術總合開發機構(NEDO)執行。日本政府之「綠色創新基金」將以上述「綠色成長戰略」重點領域為對象,提供10年期的融資,支援相關技術之研究開發、社會實證及商業化應用。並擬制定倘推動狀況不理想,將請企業歸還相關款項之配套措施。根據經濟產業省提出之綠色創新基金營運管理基本方針草案,該基金營運管理基本方針包含下述內容:
1. 將由產業構造審議會之「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部會」針對不同領域決定資金分配額度。
2. 針對不同領域設立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審議個別融資計畫之優先順序及金額適當性。後由日本各官廳之承辦單位確定具體預算金額。
3. 來申請融資之企業,必須要提出能夠明示經營者承諾(commitment)之事業戰略願景(Vision),並要求經營者必須出席前述工作小組之會議。
4. 另將檢討、設計依照開發目標達成比例提供誘因(incentive)之制度。
(三) 制定綠色轉型金融指導方針
為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之目標,需大量資金研發許多階段性之過渡技術,而在日本現行制度下,相對於可明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再生能源產業,開發過渡性技術之企業較難在金融市場取得融資。根據試算,日本民間約有240兆日圓規模之現金或存款沒被妥善運用。日本政府盼透過健全金融市場環境,吸引更多投資人將資金投入金融市場,並引導該等資金可被用於研發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之關鍵技術,為此經濟產業省參考去(2020)年12月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佈之「轉型金融手冊(Transition Finance Handbook)」制定「轉型金融基本方針(トランジション‧ファイナンスの基本指針)」草案,俾營造研發綠能技術企業容易取得資金之金融環境。由於「轉型金融」相關之金融商品在日本國內並無前例,在海外之相關案例亦不多,爰經濟產業省盼藉制定基本方針,健全金融市場環境。經產省計畫編列3億元預算來推動氣候創新金融(Climate Innovation Finance),具體作法如下:
1. 過渡技術價值的可視化:補助民間調查公司或評鑑機關評估研發過渡性技術之企業之價值和發展性,藉此誘導市場資金投資過渡性技術。
2. 增加企業募集資金之管道:2023年前確立轉型債卷(Transition Bonds)之發行方案(Scheme)。
(四) 擴大發行綠色能源憑證
「減碳排」已蔚為國際趨勢,TOYOYA及SONY等跨國企業已建請日本政府為產業打造便於取得「零碳排電力」之環境。目前日本企業欲使用再生能源除透過自行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外,尚可透過購買「非化石證書」證明其使用之電力為「零碳排電力」。日本「非化石證書」之法定價格下限為每千瓦小時1.3日圓,該證書目前市場交易價格幾乎與下限價格相同,經產省規劃透過將法定價格下限調降至每千瓦小時0.1日圓之方式來壓低「非化石證書」交易價格,降低企業購買再生能源成本。
由於美國蘋果公司等跨國大公司陸續採取減碳排方針,要求供應商製程亦必須使用再生能源,為避免日本企業無法滿足海外客戶要求,將生產據點遷至海外,梶山大臣表示未來將增加證書發行量至90倍,總量相當於每年900億千瓦小時,營造可因應製造業再生能源需求之體制。另過去「非化石證書」只能透過電力零售業者購入,今後將開放讓一般企業也能透過市場機制直接購買證書,預計2021年下半年將試營運,於2022年正式上路。
四、 各界評論
(一) 政府內部對減排目標立場不一:
由於日本推動節能減碳已行之有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其他已開發國家甚低,減排幅度有限。本次日本經產省日前提出之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草案為相對2013年減排39%,惟環境省認為必須要訂定更有野心的目標始能順利實現2050淨零碳排目標。負責與產業溝通的經濟產業省甚感不滿,認為環境省空談理想,不切實際,經產省試算減排量時已考量提升太陽能及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占比及節能技術成長等因素,並設定未來數年經濟成長幅度偏低,以至溫室氣體總排放量成長趨緩,即便在此嚴格條件下,減排39%已為極限。主管經濟及環保的兩個部會在減排目標尚難以達成共識,最終由菅義偉首相下政治判斷,訂定2030年減排46%的目標。
經產省擬透過以下三種途徑達成額外7%之減排目標:
1. 大量導入太陽能發電設施:依據經產省試算,倘將煤炭火力電量1%改以再生能源發電,則可減少約0.6%之排碳量,爰為達2030年減排目標,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勢在必行。惟再生能源新主力之一的離岸風電從環評到建設完工估計需約8年,預估將於2030年代後始能大量導入,故現況下可行性較高之因應方式為透過導入太陽能發電設施,進一步提高再生能源發電占比。
2. 進一步推動節能:預計透過強化建築物的隔熱性能等措施,減少不必要之能源使用,進一步推動節能減碳。
3. 下修粗鋼生產量:鋼鐵產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極大,鑒於近來鋼鐵業界國際競爭激烈,可能使日本國內鋼鐵減產。倘反映此趨勢,將2030年之粗鋼產量下修至原先估算之1.2億噸以下,則有可能進一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
經產省認為要達成額外7%減排額度具相當難度。以上三種途徑仍僅處於估算階段,能否如實達成尚屬未知。以太陽能發電為例,目前日本國會正在審議「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修正法案,如能順利通過,則未來地方政府可自行設定再生能源導入促進區域、而建設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環評期間亦可望大幅縮短,但能否順利通過則仍為未知數。現況下太陽能發電將因土地面積不夠,無法大量導入,再生能源增加速度恐不如預期。
(二) 產業界呼籲政府重啟或新設核電廠:
在本年2月24日為討論下一期「能源基本計畫」召開之「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經濟產業大臣的諮詢機關)分組會議中,日本經濟界籲請日本政府應帶頭推動興建或重啟核能發電廠,以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
1. 前述分組會議中,政府邀請日本經濟團體連合會、日本商工會議所、全國商工會連合會、全國消費者團體連絡會等單位代表對實現「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目標及下一期「能源基本計畫」發表意見。本次分組會議的爭點集中在核能政策,依照現行「能源基本計畫」2030年度核能佔日本全國發電總量應佔20%至22%,但現狀核能發電僅佔6%,離目標差距甚大。根據估算要達成目標至少需要30座核能發電機組,但在東日本大震災後日本仍維持商業運轉的核能發電機組僅有9座。
2. 日本經團連副會長越智仁表示,核能在穩定供電、經濟效率及對環境的影響有極好的平衡性,認為政府應該將新設及重建核能發電廠明確列入下一期的「基本能源計畫」中。越智氏另強調由於日本法定核能發電廠的運轉年限為40年、特例延長亦僅有60年,倘不新設核電廠,現存的36座核能發電機組於2060年將僅剩3座可以運轉(倘以60年為限則剩8座),從維繫核能相關技術及人才的觀點來看,本次「基本能源計畫」修正將是關鍵時點。
3. 日本經產大臣梶山弘志雖曾公開表示「目前日本政府並沒有考慮新設核電廠」,但日本經濟界對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應活用核電之立場非常堅定。日本商工會議所會頭三村明夫表示,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核能發電是必要的,並期待政府能帶頭主導核能政策的推進,而非讓電力公司和地方政府主導。全國商工會連合會會長神津里季生則表示,中長期雖應降低對核電的依賴,但在替代電力來源確立前,都應維持核電廠之運轉。
4. 但與會代表中亦有人對核能發電抱持保留態度。全國消費者團體連絡會理事二村睦子反對新設核電廠,並表示應在不仰賴核電的前提下制定改變能源結構的政策,並要求政府應該在2030年前將再生能源佔比提升至50%以上。
5. 對此經團連越智副會長表示,經團連亦認為再生能源做為未來的主力電力來源,勢須大量導入,但必須解決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及供電不穩定之問題。日本商工會議所三村會頭則強調,再生能源FIT躉售制度已每年對日本國民造成2.4兆日圓的財政負擔,今後可能進一步增加,渠憂心能源成本上升將對產業競爭力形成負面影響。
6. 日本經濟新聞另點出經產省目前對策當中並未將發電過程當中不會排放二氧化碳的核能發電列入考量。日本現行能源基本計畫當中,為達成既有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30年相對2013年減排23%),設定2030年核能發電占比需達20~22%,惟目前核能占日本總發電量僅有6%,恐連既有減排目標都無法達成,更遑論46%的新減排目標。日本產業界及日本自由民主黨內部皆有僅透過提升再生能源占比恐無法達成減排目標之疑慮,希望政府可以進一步正視重啟或新建核電廠之可能性。
五、 其他相關資訊
(一) 日本刻正研議碳定價(Carbon Pricing)及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日本經濟產業省已分別於本年2月17日、3月1日、3月23日、4月22日邀集官產學各界召開「有關世界各國實現碳中和之經濟相關策略研究會」,除已針對歐盟、美國等主要國家之溫室氣體減排政策、階段目標與「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進行檢討研析之外,亦邀請各主要製造業、服務業團體(包括日本化學工業協會、日本鐵鋼聯盟、日本電氣事業聯合會、MIZUHO、三井物產、三菱UFJ等)廣泛討論「可能優化減排成效之製程」與「成本效益計算」、「減排相關商業模式」、「電價躉售機制」等內容,並預定於本年夏季完成「碳訂價」(含CBAM)初步方案彙整,以及於本年內確立相關政策方針。
有關CBAM部分,日本經濟產業省主持之「有關世界各國實現碳中和之經濟相關策略研究會」歸納出以下四大類思考方向:
1. CBAM之意義:採行CBAM雖可強化各國減碳排之企圖心,並減緩導入減碳排對整體社會及產業之成本衝擊,惟亦可能廣泛引起貿易爭端,甚至對未來全球商討暖化議題造成負面影響。
2. CBAM與WTO相容性及型態:
(1) 依據UNFCCC第3條第5項規定,氣候變遷相關措施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之專斷及無理歧視之手段,亦不得成為變相限制;同時《巴黎協定》亦未納入與貿易相關邊境措施之規定。此外,CBAM是否符合WTO/GATT第20條一般性例外,現階段未有定論。惟製程越為複雜的產品,其碳排量計算方式可能越難符合WTO規範。
(2) CABM課徵係採「目的地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故不僅應於輸入時課徵,亦應同步考量輸出時之退款(退稅)。
3. 碳排放量及碳稅價格之計算:
(1) 如何能確保企業相關資訊透明性以及明確規定碳排放量採計範圍。
(2) 如何制定有效之稅制與產業投資政策,以利促使日本國內企業導入計算碳足跡相關技術與機制。
(3) 如何有效且客觀檢視被課徵碳稅商品之碳稅價格是否合理,而非僅單純比較商品間之碳稅「帳面價格」。
(4) 計算供應鏈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時,主要為Scope1至Scope3 之加總 ,惟日本目前在Scope2相關排放量計算上,仍有許多待克服之問題。
(5) 開發中國家機器之「排放係數 」 (emission factor)普遍高於已開發國家,就計算方式訂定國際標準時,恐遭遇諸多困難。換言之,已開發國家以及開發中國家、新興國家間之技術差異,在推動計算方式之國際標準化時,就足以形成貿易障礙。
4. 掌握國際情勢並預作準備:
(1) 現階段雖無法確認國際社會推動CBAM之進度,應先於國內進行充分且廣泛之討論。
(2) 鑒於能源業為整體產業之基礎,優先推動能源業之減碳與零碳排,未來將可更有效應對CBAM。
六、 本組觀察與我國推動合作或因應之建議作法
(一) 可能合作方向:
1. 與日本官方定期舉行會議:透過臺日經貿會議或臺日產業合作搭橋會議等既有平台,定期與日方就臺日雙邊及國際社會之減碳作法及趨勢交換意見。
2. 建立技術合作平台:日本政府近年編列大筆預算,補助減碳排相關技術研發,只要在日本設有法人或是與日本大學、企業合作皆可申請,例如我台積電即透過其日本法人申請半導體技術開發補助。或可透過我工研院或科技部既有對日管道,建立臺日減碳相關技術合作平台,協助我國企業與日本大學或企業合作開發相關技術,並透過日本合作夥伴申請日本政府相關補助金。
(二) 我國因應措施:
1. 確立我國碳定價機制:持續關注日本版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相關規劃並提早準備。特別是我國應盡早確立碳定價(Carbon Pricing)相關機制。倘我國無法確立相關機制,則當國際社會開始實施CBAM時,我國無法主張我國減碳措施是否具同等性,出口恐因此受阻。
2. 協助我企業便於取得綠電:超前部屬我國綠能憑證相關制度,為我國企業營造便於取得綠色能源之環境,以因應國際減碳排風潮,避免我企業被跨國企業的碳中和供應鏈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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