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經濟部

:::
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保稅貨品暫存課稅區或其他區內事業場所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保稅貨品暫存課稅區或其他區內事業場所,應敘明原因、貨品暫存處所及存放期間,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申請說明:
1.申請暫存課稅區,經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進出以紀錄卡登錄備查,並應於1年內運回。
2.申請暫存其他區內事業,免向海關提供擔保。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經營輔導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23
點閱數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