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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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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申請:
(1)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消防設備師證書、使用執照(變更使用、變更設計)申請書、建造(使用)執照、建築物外觀照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會勘查驗證明文件清單、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安裝施工測試照片等,向管理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
(2)本處受理申請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
(3)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依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本處複查,複查程序準用第(2)點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本處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4)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5)本處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 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本處留存2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 (6)本處得視起造人需要,於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前,先行排定日期查驗,待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再向本處申請掛號。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消防隊 電話:07-3611212分機46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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