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114年1月2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114年1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利用人申請審議ACMA使用報酬率項目為「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
(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
(二)KTV單次授權: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本項單曲授權限須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能詳實提供經雙方同意計次機制及公正單位認證之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且須於使用前與本會簽訂授權契約書者。)
(三)註: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歌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店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
二、本件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