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擬來臺設立一家公司,應如何申請?有無最低資本額?可否100%持有?另外可以作為出資之種類有那些?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外國投資人如擬來臺投資新設一家公司,無論投資金額多寡,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
二、有關外國公司擬來臺新設公司之申請流程為:
(一)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之營業項目,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二) 投資人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僑外A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司提出投資申請。
(三) 經核准後,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為新臺幣存入投資事業籌備處帳戶後,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存摺影本等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司申請審定投資額。
(四) 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登記。
(五) 申請流程可參考本司網站公告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本司網址:https://dir.moea.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說明書項之僑外I-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新設公司流程】。
三、目前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資本額之規定,所以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設立公司,其投資金額無最低限額之限制,惟如果國內公司經營之業務涉及特許行業,可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有關業務之經營規範及有否最低資本額上之限制。
四、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另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據此由行政院發布實施「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因此僑外來臺投資,除投資於限制投資之業別項目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有持股比例限制者外,其餘可持股100%。【有關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可至本司網站下載 (網址:https://dir.moea.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投資法規項->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五、可以作為出資種類部分,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出資種類包括:1.現金。2.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六、有關申請書表及各類出資種類申請暨審定時應檢附之文件,請詳參閱本司網站公告申請書表及「華僑或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件及說明」。【本司網址:https://dir.moea.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七、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略示如下: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圖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說明:
步驟1.投資查詢及提供相關服務(經濟部投資促進司);
步驟2.申請核發公司/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設立公司型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設立商號:各縣市政府);
步驟3.僑外投資申請(辦理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須檢附投資申請書、預查表、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權書等);
步驟4.匯入資金(各大銀行);
步驟5.資金審定(辦理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須檢附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及投資事業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等);
步驟6.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辦理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未逾5億元之辦理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步驟7.完成。
外國投資人來臺投資有無投資業別之限制?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發布實施「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因此,投資人不得投資禁止類之業別項目,如擬投資於限制投資之業別項目,本司受理時將送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需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後,始得核准投資。
二、有關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可至本司網站下載【本司網址:https://dir.moea.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投資法規項->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外國人來臺投資公司或商號,可否自行申請?
一、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投資者,可以不委託代理人代理,由自然人本人於申請書上簽章,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其他投資應備文件等,至本司辦理。
二、外國公司已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法人投資者,可以不委託投資代理人辦理,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於申請書簽章(外國公司登記表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之印鑑),檢附外國公司登記表及在臺分公司登記表、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有效期護照影本,及其他投資應備文件等,逕送(寄)本司辦理。
三、投資人若是無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在臺無分司之外國法人投資人,如果擬申請來臺投資,則應出具投資代理人授權書,委託在臺灣有居所之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為申請。
四、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公、認、驗證程序(投資人委託會計師或律師為投資代理人除外),並以經下列單位其中之一公、認、驗證程序為限;其公、認、驗證程序及所需文件應依公、認、驗證單位依其職權之要求:(1)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2)當地政府機關或當地法院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3)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獲授權辦理文件證明之外國代表機構驗證;(4)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自然人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所稱之當地係指外國法人據以成立之法律之註冊地國,外國自然人則為護照核發之政府單位。
香港居民來臺新設或投資現有公司如何申請?可否來臺定居?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二、因此,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1)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2)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上述旅行證照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外國護照(如英國護照、加拿大護照、澳大利亞護照等)】之香港居民,來臺投資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等相關規定辦理。反之,香港居民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所規定之居民資格,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陸資身分申請。
三、香港居民來臺擬投資取得國內事業(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公司及商號)之股權【包含(1)新設(2)認購增資股份或出資額(3)受讓現有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包括購買不動產或政府公債等】,無論投資金額大小,均須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填具申請書表(僑外A表),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由國外匯入投資款項,並持許可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結售匯入投資款結匯售為新臺幣,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司申請審定投資額。完成審定後,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四、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中第5款規定「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前述「投資」包含本司核准之投資案件。惟有關居留或辦理投資移民等相關細節規定,可洽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二科(網址:http:// www.immigration.gov.tw,聯絡電話:02-23889393)。
五、相關申請書表及應檢附文件,可至本司網頁下載參考【網址:https://dir.moea.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在香港地區設立之公司或有大陸地區投資之外國公司,來臺投資國內事業經營之業務範圍有無限制?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另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投資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二、爰此,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之股權未達30%,或對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者,該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來臺投資,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香港公司或外國公司如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來臺投資,應事先填具申請書表向本司提出申請,至得投資經營之業務範圍則依「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辦理,如屬禁止類則禁止投資,如為限制類則本司於受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後,始核准投資。
四、香港公司或外國公司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新設(或參股)臺灣公司,或設立臺灣分公司均由本司受理,應請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陸資來臺投資其在臺國內投資事業或分公司之經營業務必須符合陸資投資開放之「正面表列—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五、有關本司受理之相關申請書表及應檢附文件,可至本司網頁下載參考【網址:https://dir.moea.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