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
蒐集企業接自海外之各類貨品訂單金額,藉以了解企業在全球之佈局及接單能力,供為衡量景氣消長情勢。
三、調查範圍及對象
以外銷廠商為調查對象。凡在台閩地區以下列各種訂貨方法均屬之。
(一)以記帳方式O/A、信用狀L/C等訂貨。
(二)以電話商談、信函、書面約定或當面接洽之訂貨方式,但事後所開之L/C不可重複列報。
(三)運往海外之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及製成品,並於公司財務報表列計營業收入者,亦應列入。若僅提供海外關係企業原物料且非屬買賣交易型態,或替海外關係企業代買材料者,則可免列入。
四、調查項目
(一)外銷訂單金額:按照各類貨品,分別調查接自國外各地區(或國家)之訂單金額。貨品類別計12項,地區別(或國家)計6項。
(二)截至本月(資料月,以下同)底止尚未交貨之外銷訂單餘額:係指在該月底以前,所接外銷訂單中(包括以前各月份)尚未交貨之金額。
(三)取消之外銷訂單金額:指取消上月及以前之外銷訂單金額。若當月外銷訂單當月取消者,則以淨額填報(即新接外銷訂單扣除取消之訂單)。
(四)各類貨品海外生產比:各類貨品訂單由海外生產之比率。
(五)下月較本月接單增減情形:用以預估下月接單動向。
(六)本月較上月接單之增減原因:增加及減少原因各列6項及5項。
五、調查資料時期
(一)靜態資料:以月底資料為準。
(二)動態資料:以全月資料為準。
六、實施調查期間
每月1日至20日為調查期間。
七、抽樣及推估方法
(一)母體來源:以前一年海關出口資料檔、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三角貿易廠商為母體資料。
(二)抽樣方法:
1. 採分業分層抽樣法:依照各貨品之上年出口實績分層抽樣。
2. 上年各貨品別接單金額前10大、上年全年接單金額前200大、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三角貿易前100大之廠商,均列入全查層。
(三)推估方法:採基準環比連鎖法推估,即以連續相鄰2個月相同樣本外銷訂單金額之變動比率,乘以上月外銷訂單金額推估值,即得當月外銷訂單金額推估值。其公式如下:
1. 各類貨品外銷訂單推估值: |
|
2. 外銷訂單總推估值: |
|
:第h類貨品第t月外銷訂單金額推估值。
:第h類貨品第t-1月外銷訂單金額推估值。
:第h類貨品第t月相同樣本外銷訂單金額。
:第h類貨品第t-1月相同樣本外銷訂單金額。
h=1,…,12 (貨品類別)
八、調查及資料處理方法
(一)調查方法:以網路填報為主,兼採傳真,未回表者,以電話催詢。
(二)資料處理方法:網填或傳真後先以人工逐項審核,再進行資料轉入或輸入電腦,並以電腦進行檢誤,俟資料無誤後,始進行推估及編製統計結果表。
九、實施進度
(一)抽樣工作:每年12月底前更換樣本。
(二)調查表件寄送:每年1月底前寄出新樣本1年份調查表。
十、編布日期
(一)每月20日(遇假日順延)公布統計結果。
(二)編製電子書「外銷訂單統計速報」,上載於統計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