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
二、查編沿革
台閩地區工業生產統計,創始於民國42年,其目的在於建立工礦業產銷查報制度,嗣後按月編製工業生產指數,迄今從未間斷。為使指數更具充分代表性,每隔5年進行基期改編,檢視工業產品分類,增查重要及新興產品與編製多種複分類指數,以提高統計用途。另鑒於台閩地區工廠家數、規模及產品結構等變遷快速,復利用本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建立之工業母體資料檔,重新抽選樣本,並擴大調查產品及樣本家數,期使查編指數更能符合近期工業產銷變動實況。
三、調查目的與用途
1. 瞭解每月工業產銷存量消長情勢。
2. 提供產業政策及經濟建設規劃應用。
3. 提供業者調節產銷存及採取因應對策參考。
4. 提供學術研究、經濟分析及編製其他經濟指標應用。
四、調查週期與對象
(一) 調查週期:每月調查。
(二) 調查對象:在台閩地區從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領有工廠登記證者)、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及用水供應業等4大行業之企業單位。
五、調查項目
依照當前工業生產結構,選取具有重要性、代表性、領導性及策略性之產品,計選查1,595項產品(其中製造業1,570項、礦業及土石採取業8項、電力及燃氣供應業10項、用水供應業1項),分別調查各月之生產量、代客加工量、進貨量、內外銷量值、自用及耗損量、存貨量及生產量變動原因等。
調查項目之計算公式如下:
月初存貨量+生產量+代客加工量+進貨量-代客加工交出量-內銷量-外銷量-自用及耗損量=月底存貨量
六、抽樣方法
(一) 母體底冊:以本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清冊為母體檔。
(二) 抽樣方法:按企業規模及行業別,採用不同抽樣方法。
1.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業採全查。
2. 製造業採「截斷抽樣法」,即利用母體資料之產品產值,分別按各產品之各工廠產值由大至小排序,凡各產品產值累計達70%以上者,生產該產品之製造工廠,全部抽選列入調查。
七、調查方法
按各行業性質,採取不同查報方法。
(一)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由本部礦務局查報彙總。
(二) 公民營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及用水供應業:均由受查企業自行填報,以郵寄通信及網路填報為主,指派專人以電話及傳真催報為輔進行調查。
八、資料處理方法
(一) 產品之歸類: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編印之工業產品分類共1,595項,將性質相同產品整併為723項產品群。
(二) 資料之處理:回表先以人工逐表逐項審核,再作詳細之電腦檢誤,俟確實合理後,始進行推計及編算各類指數。
九、推計方法
凡列為全查企業,按實際調查產銷存量加總;抽查部分採比例推計法,其推計公式:
十、指數基期
生產量指數以110年為參考年,每年更換各產品項目權數,並以連鎖方式(chain-linked)銜接各年指數;其餘各項指數以民國110年為基期,每5年更換基期及權數。
十一、指數分類
(一) 基本行業分類:依照我國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選定工業生產指數分類如次:
1. 大分類: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業等4大類。
2. 中分類:礦業及土石採取業2類、製造業27類、電力及燃氣供應業1類、用水供應業1類。
3. 細分類:礦業及土石採取業2類、製造業189類、電力及燃氣供應業2類、用水供應業1類。
(二) 製造業特殊複分類:
1. 按產品用途分:最終需要財(分投資財、消費財)、生產財。
2. 按四大行業別分:金屬機電工業、資訊電子工業、化學工業、民生工業。
(三) 銷售量指數:就製造業之調查產品,依其性質歸併為707項主要產品,再按中分類分別編製銷售量指數。
(四) 存貨量指數:就製造業編報用之707項產品,剔除具時效性、客製化特性或季節性產品,僅選取與產業景氣相關性較高之615項產品,再按中分類編製存貨量指數,存貨率亦同。
十二、指數及存貨率公式
指數計算採用拉氏公式(Laspeyres formula)。
(一) 工業生產指數:為衡量工業部門產品生產量在某時間與基期間之相對變動指標。
依據109年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結果,各項產品係以市價計算之生產毛值占工業總生產毛值之比重為權數。
以市價計算之生產毛值=生產價值-(原材物燃料耗用值+電力費用+其他費用)
(二) 銷售量指數:為衡量產品銷售量在某時期與基期之相對變動指標。
(三) 存貨量指數:為衡量產品存貨量在某時間與基期之相對變動指標。
(四) 存貨率:製造業按大、中行業別分別計算各期存貨率,以呈現存貨與銷售間消長,藉以觀察景氣變化。
十三、調查結果
分別按照工業生產、銷售、存貨等3大部分加以統計。
(一) 生產部分:計有工業各大中細分類指數3種,製造業季節調整後生產指數中分類1種,特殊複分類指數2種,各業生產價值及主要工業產品生產量(與銷售量值及存貨量併列)等3種。
(二) 銷售部分:編列製造業銷售量指數、銷售價值及主要工業產品銷售量值(與生產量及存貨量併列)各1種。
(三) 存貨部分:編列製造業存貨量指數、存貨率及主要工業產品存貨量(與生產量及銷售量值併列)各1種。
十四、編布日期
1. 每月23日公布「工業生產統計」初步統計,逢例假日另訂。
2. 於翌月19日編製較詳細之工業生產統計及確定數,公布於經濟部統計處網站供各界查詢使用。
3. 每年3月出版「工業生產統計年報」電子書,公布全年修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