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與用途
為了解國內批發、零售及餐飲業業者之營運變動,蒐集全年損益、固定資產增購等資料,以供政府釐訂經濟決策及施政之參據。
三、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1. 調查範圍:本調查之地域範圍為台閩地區。
2. 調查對象:凡調查範圍內,從事批發、零售及餐飲業交易活動之公司行號,且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企業單位,均列為本調查之對象。
四、調查項目
1.全年損益。
2.全年固定資產變動。
3.營業收入項目占比。
4.營業收入按消費者選擇付款方式之占比。
5.各類商品或服務銷售占比。
6.商品銷售對象占比。
7.商品銷售管道之營業收入占比。
8.商品進貨總金額及來源占比。
9.原物料及燃料耗用金額及供應來源占比。
10.營業據點家數及展店情形。
11.公司經營上遭遇的困境。
12.公司提供服務項目。
13.公司未來營運發展計畫。
14.公司基本資料。
五、抽樣方法
1. 抽樣母體:以最新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綜合資料檔為主,編訂母體檔。
2. 抽樣方法: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將批發業按小類別,零售業中除綜合商品零售業按細類別,以及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增列4871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細類別外,餘按小類別;餐飲業按細類別5611餐館業、5620外燴及團膳承包業及5631飲料店業,以普查全年營業收入為基準,各業採用「分業截斷抽樣法」。
3. 樣本家數:共抽取樣本約3,800家。
六、資料標準時期
以調查年5月底為調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均以標準日為準,動態資料則以1月1日至12月31日合計數為準。
七、調查方法
採郵寄調查方式辦理,兼採傳真、網路調查。
八、資料統計方法
1. 樣本屬性分類:依受查廠商所從事之最主要經濟活動屬性,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將其分類至第3位數之小業別,並另依受查廠商員工人數多寡分類。
2. 百分比分析法:調查項目之選項的家數百分比係以選取該問項之樣本家數除以回答該題之全部有效家數後,再乘以100%得之。
九、資料處理
回收之調查表先以人工逐項審核,再以電腦檢誤,俟原始資料無誤後,始進行母體統計值推計,編製分業統計結果表。
十、調查結果報告
編輯「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經營實況調查報告」電子書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