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與用途
為了解批發、零售及餐飲業之營運變動,按月蒐集營業額資料,編製營業額指數,提供政府釐訂經濟決策及施政之參據,並作為業者訂定經營方針、擴展業務之參考。
三、調查週期、範圍及對象
1. 調查週期:本調查按月定期辦理。
2. 調查範圍:凡在台閩地區從事批發業、零售業及餐飲業之公民營企業均屬調查範圍。
3. 調查對象:凡在台閩地區從事上列調查範圍之公司行號,且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企業單位均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1. 企業基本資料。
2. 營業額、較上月增減原因、預估下月較本月份營業額增減情形、季底存貨額。
五、抽樣方法
1. 抽樣母體:以最新之工商普查綜合資料檔為主,編訂母體檔。
2. 抽樣方法: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將批發業按小類別,零售業中除綜合商品零售業按細類別,以及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增列4871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細類別外,餘按小類別;餐飲業按細類別5611餐館、5620外燴及團膳承包業及5631飲料店,以普查全年營業收入為基準,各業採用「分業截斷抽樣法」。
3. 樣本家數:共抽取樣本約4,400家。
六、調查資料時間
凡靜態資料以各該月底情況為準,動態資料則以各該月營運合計數為準。
七、調查方法
本調查以通信調查法為主,兼採傳真、網路調查法為輔,每月調查一次,規定於每月10日以前填報,但對逾期未填報者,則採電話催詢及訪問調查收回,並經嚴密審核後,始行統計列表。
八、資料處理
回收之調查表先以人工逐項審核,再以電腦檢誤,俟原始資料無誤後,始進行母體統計值推計,編製分業統計結果表。
九、推計方法
採基準環比連鎖法推估。即以前後2個月相同樣本營業額之變動比率,乘以上月母體營業額估計值,即得當月之母體估計值。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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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第t月營業額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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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第j小業第t月營業額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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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第j小業第t-1月營業額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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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j小業第t月相同樣本營業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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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j小業第t-1月相同樣本營業額 |
營業額指數計算公式:
十、調查結果報告
每月調查結果於次月23日(逢例假日提前或延後)發布,上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ea.gov.tw)之「經濟統計查詢系統」,供各界使用,如當月刊載資料與前期內容不同者,均以當期最新發表之數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