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與用途
為了解電腦及資訊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租賃業之營運變動,按季蒐集營業額資料,提供政府釐訂經濟施政決策及編算國民所得統計之參據,並作為業者訂定經營方針、擴展業務之參考。
三、調查週期、範圍及對象
1. 調查週期:本調查按季定期辦理。
2. 調查範圍:凡在台閩地區從事下列行業之公民營企業均列為調查範圍。
(1)電腦及資訊服務業:包括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62)、資訊服務業(63)等。
(2)專業技術服務業:包括管理顧問業(7020)、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73)、專門設計業(74)、攝影業(7601)等。
(3)租賃業:包括機械設備租賃業(771)、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772)、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773)等。
3. 調查對象:凡在台閩地區從事上列調查範圍之公司行號,且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企業單位均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1. 企業基本資料。
2. 營業額、較上季增減原因。
五、抽樣方法
1. 抽樣母體:以最新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綜合資料檔為母體檔,約6萬家。
2. 抽樣方法:按「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訂)以最新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全年營業收入為基準,各業採用「分業截斷抽樣法」。
3. 樣本家數:共抽取樣本約1,500家。
六、調查資料時間
凡靜態資料以各該季底情況為準,動態資料則以各該季營運合計數為準。
七、調查方法
採通信、傳真、網路填報,每季調查一次,於每季底之次月10日以前填報,但對逾期未填報者,則採電話催詢。
八、資料處理
回收之調查表先以人工逐項審核,再以電腦檢誤,俟原始資料無誤後,始進行母體統計值推計,編製統計結果表。
九、推計方法
採基準環比連鎖法推估。即以前後2季相同樣本營業額之變動比率,乘以上季母體營業額估計值,即得當季之母體估計值。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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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第t季營業額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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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第j小業第t季營業額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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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第j小業第t-1季營業額推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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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j小業第t季相同樣本營業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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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中業j小業第t-1季相同樣本營業額 |
十、調查報告
每季底之次次月10日完成編製電子書,公布於本處網站,並納入經濟統計資料庫以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