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
二、調查目的與用途
為了解製造業投資動向及營運變動趨勢,按季蒐集經營狀況資料,以補充非普查年之製造業基本統計數據,提供政府釐訂經濟決策、編算國民所得統計之參據,並作為業者訂定經營方針及拓展業務之參考。
三、調查週期、範圍及對象
1. 調查週期:按季定期辦理。
2. 調查範圍:凡在台灣地區從事製造業之公民營企業均屬調查範圍。
3. 調查對象:凡在台灣地區從事上列調查範圍之公司行號,且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企業單位均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1. 各季調查項目均包含按季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增購及變賣、存貨價值等。
2. 第1季額外調查上年全年營收、內銷收入及營業利益。
3. 第2季乙表調查三角貿易相關問項,計約132家廠商受查。
五、抽樣方法
1. 抽樣母體:以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之製造業母體為抽樣母體約16.5萬家;並依產業之差異性及重點產業(產值大者)訂定各副母體,共分成37個副母體。
2. 分業標準: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分至2碼中行業。
3. 抽樣方法:採「分業分層截斷抽樣法」,各行業各層樣本數配置,參考抽樣母體樣本表徵值變異情形決定。
4. 樣本家數:共抽取樣本約3,800家。
5. 樣本配置:採用牛曼配置法(Neyman Allocation),並依母體家數及標準差作檢視修正。
六、調查資料時間
凡靜態資料以各該季底之情況為準;動態資料則以各季營運合計數為準。
七、調查方法
本調查以通訊查法為主,兼採傳真、網路調查法為輔。
八、資料處理
回收之調查表先以人工逐項審核,再以電腦檢誤。俟原始資料無誤後,始進行母體統計值推計,編製分業統計結果表,撰擬分析報告對外發布。
九、推計方法
1. 營收採基準環比連鎖法推估,以前後2季相同樣本營業額之變動比率,乘以上季母體營業額估計值,即得當季之母體估計值。
2. 固定資產增購以最新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母體資產淨額除樣本資產淨額得出擴大率,再乘本季回表樣本固資增購金額推估。
十、調查報告
按季編輯「製造業投資及營運概況調查報告」電子書,並公布於本處網站,並納入經濟統計資料庫以供查詢。
如當季刊載資料與前期內容不同者,均以當期最新發表之數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