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須知
1.依據水利法第63-5條第2項、第78-1條及第78-3條第2項規定,於河川、排水及海堤區域內,部分使用行為應經申請。
2.提供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後再連同相關書件送河川分署辦理。
3.經河川分署審核同意後可取得河川、排水、海堤區域許可使用行為許可書。
申辦流程
1.申請人以線上填寫後,以紙本方式將申請文件送至河川分署審核。
2.河川分署開立並列印行政規費繳費聯單,於民眾繳費及書件審查通過後辦理現場勘查。
3.審核通過後,河川分署開立使用費、保證金、許可書證費繳費聯單。
4.申請人繳費後核發許可書。
應備物品
一、公地種植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2份。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並應於會勘時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3.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之實測位置圖2份。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4.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1份。
二、私地種植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2份。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並應於會勘時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3.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之實測位置圖2份。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4.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