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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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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1.科技產業園區進口人(區內事業)為進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IC)文件者,應向國際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申請IC或WA等保證文件;本處及分處經經濟部委託,辦理核發區內事業IC保證文件。
2.確認申請文件及貨品ECCN:進口人(區內事業)申請WA,應查明出口人應檢憑向出口國政府辦理輸出許可證之證明文件,究係IC或WA,並應洽出口人查明其擬進口之SHTC係屬何種貨品管制清單之管制項目。
申請說明:
1.有效期限為1年。
2.進口貨品內容或用途變更:進口人應依IC文件所載內容辦理輸入,所載內容如需變更,應向發證機關另行申請;其用途與原申報用途不同時,應向原簽證機關辦理核准變更。
3.國內移轉:貨品進口後於國內(含課稅區及保稅區)轉售或移轉,無須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4.貨品已進口報備:進口人應於報關進口放行後3個月內,檢具IC影本及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進口證明用聯)向原發證機關報備。進口人輸入時已於進口報單填載國際進口證明書號碼及項次者,得免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5.貨品未進口報備:進口人取得1年內未進口貨品,應檢附IC並敍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報備。
6.進口貨品再出口:如原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先經其同意者,我國出口人應再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核准再出口證明文件;若為原貨復運出口,應提供進口時我國核發之IC號碼或其他足資證明進口之文件。
7.遺失之補發:進口人得敍明遺失原因、IC證號及發證日期,檢具IC申請書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補發。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經營輔導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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