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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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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固定污染源異動許可審查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惟於許可證有效 期限內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時,應依許可辦法第23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異動申請:
1.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許可證。
2.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備、 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者,得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辦理規費:
請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申請說明:
1.如申請者未依作業之要求提報完整之申請文件及表格,審查者可即退回其所申請之文件,並要求申請者於期限內補齊不足之文件資料,再行審核。
2.進行書面實質審核階段,必要時可召開審查會議及至現場執行勘驗工作。如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時應填審查意見表以公文方式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自收到申請文件,進入通知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以至審   查完成之時程,第1類污染源須於45天內完成審查;第2類污染源須於30天內完成審查。
3.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日數(許可申請資料補正+檢測報告補正):90日。
4.公私場所試車檢測總日數:90日。
5.檢測報告審查總日數15日。
6.許可證證號給予原則:  
(1)第1碼:地區,楠梓園區A、高雄園區B。
(2)第2碼:種類,A空氣-設置許可證、B空氣-操作許可證、C空氣-操作許可證變更、D 空氣-操作許可證展延、E空氣-操作許可證異動。  
(3)第3碼:年份。
(4)第4碼到第7碼:依據各工廠之管制編號末4碼。
(5)第8碼:工廠該年度申請許可證次數,依序為0 1 2 3 4 5 ……。
7.審查通過後須於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8.許可證有效期限︰自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期日之次日重新算5年,倘為臨時性設置或操作者,主管機關自行判定應核定有效期限。
9.審查結果記錄:審查作業之過程、記錄及結果應登錄表1「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申請文件完整性審查表」中。
10.許可申請作業管制:由於許可辦法將主管機關審查作業及申請業者之補正及相關配合作業之期程均條列於許可辦法內。因此,許可申請審核作業除對審核過程及結果做詳實記錄外,最重要的,是對申請者及審核期程之管制,故各類許可申請文件於提出申請起,均應使用表2「許可證審核作業進度管制表」,並配合許可系統管制檔加以記錄,以管控整個許可申請文件於許可辦法所規定 之期限內完成審理核發作業。
1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其操作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原(物)料或燃料使用量80%以上。無法達80%以上者,應以試車或檢測時,實際操作條件增加20%為上限,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12.操作許可異動申請,公私場所應提差異說明書。審核機關應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期間進行現場確認,確認其異動現況是否與申請內容相符,最佳時機係在業者進行檢測時至現場進行監督檢測。
13.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許可審核機關申請展延。
14.依許可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15.依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10%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16.逾越操作許可內容容許寬限之操作條件時,應依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異動申請;若操作內容涉及許可辦法第3條之變更條件時,則需申請許可變更。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環安勞動組環境管理科 電話:07-3611212分機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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