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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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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審查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業務說明: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許可證期滿仍須繼續使用之公私場所,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延長,未於前述期間申請者,倘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販賣或使用。

辦理規費:
請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申請說明:
1.審查目的即為許可申請類別核定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是否提報完整;若申請者未依作業之要求提報完整之申請文件及表格,審查者可即退回其所申請之文件,並要求申請者於期限內補齊不足之文件資料,再行審核。
2.進行書面實質審核階段,必要時可召開審查會議及至現場執行勘驗工作。如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時應填審查意見表以公文方式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自收到申請文件,進入通知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以至審查完成之時程。
3.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日數:30日。
4.審查總日數30日。
5.許可證證號給予原則:
(1)第1碼:地區,楠梓園區A、高雄園區B。
(2)第2碼:種類,A空氣-設置許可證、B空氣-操作許可證、C空氣-操作許可證變更、D 空氣-操作許可證展延、E空氣-操作許可證異動。  
(3)第3碼:年份。
(4)第4碼到第7碼:依據各工廠之管制編號末四碼。  
(5)第8碼:工廠該年度申請許可證次數,依序為0 1 2 3 4 5 ……。
6.審查通過後須於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7.許可證有效期限︰自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期日之次日重新算5年,倘為臨時性設置或操作者,主管機關自行判定應核定有效期限。
8.審查結果記錄:審查作業之過程、記錄及結果應登錄表1「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申請文件完整性審查表」中。
9.許可申請作業管制:由於許可辦法將主管機關審查作業及申請業者之補正及相關配合作業之期程均條列於許可辦法內。因此,許可申請審核作業除對審核過程及結果做詳實記錄外,最重要的,是對申請者及審核期程之管制,故各類許可申請文件於提出申請起,均應使用表2「許可證審核作業進度管制表」,並配合許可系統管制檔加以記錄,以管控整個許可申請文件於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理核發作業。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第一組(作業資訊科)歐立惠小姐,電話:07-36112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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