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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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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研發

[業界科技專案] 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申辦須知圖示 申辦須知
為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之成果。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輔助及輔導辦法」,以補助方式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申請範圍:
1.本計畫鼓勵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規劃、開發超越目前我國產業水準之前瞻性技術、產業所需之關鍵性技術或整合性技術,與我國業者共同研發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延伸到新創事業及生產等更深層價值創造活動,創造雙贏之成果。
2.本計畫應考量是否可對我國產業產生關鍵影響,如促進產業技術研發供應鏈之建構與發展、提高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落實至產業時程、協助積極拓展國際市場等。
3.屬再次申請計畫者,所運用人力資源若僅為原有研發人力(規模)從事新題目之研發,並無額外增加該全球產品或服務的國內價值鏈占比,不符申請條件。
申辦資格圖示 申辦資格
本計畫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企業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申請資格為:
1.國外企業:
(1) 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若國外公司之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在臺登記設立,後因公司營運發展而將總部轉移至國外者,視同為本國公司。(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係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3) 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4) 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2.本國企業: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申辦流程圖示 申辦流程
1.計畫洽商及詳讀申請須知:
(1)為節省各申請公司的時間,並確保所提計畫除了對於申請公司具有效益、亦得以對我國產業產生重大效益,建議各申請公司預先詳讀本申請須知,並於計畫構想形成時,即與專案辦公室聯絡進行初步計畫構想洽商。
(2)計畫構想不符合本計畫推動方向者,將視計畫屬性建議申請政府其他相關補助計畫。

2.備妥資料並投件申請:
請備妥本申請須知中「應備申請資料」所列項目,送經濟部產業技術司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辦理。

3.資格文件檢查:
審查各項申請資格及核對各項應備資料。

4.計畫構想審查會議:
應配合本部審查會排定之時程參與構想審查會議,並進行簡報及回復委員之詢問。

5.撰寫計畫書:
應依本部構想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撰寫計畫書,並於構想審查結果通知函所定期間內提出計畫書,並俟專案辦公室通知,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6.計畫審查會議:
應配合本部審查會排定之時程參與計畫審查會議,並進行簡報及回復委員之詢問。

7.財務審查:
應配合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查詢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資料,並評定財務審查結果。

8.計畫核定
提報本部進行核定審查,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廠商不須到部簡報。

9.簽約執行:
(1)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辦理簽約。
(2)執行管考:定期交付工作報告、進行技術及財務查證作業。
(3)結案作業:需繳交全程計畫結案報告。
應備物品圖示 應備物品
1.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
2.計畫構想簡報資料(1式15份)
3.申請公司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1式1份)
4.外國公司在臺合法登記文件影本(1式2份)

*公司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作業天數圖示 作業天數
自申請收件起至審查完成函復結果,約需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以上時程不包含申請企業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撰寫計畫書、辦理複審會議以及處理審查迴避事宜見之時程)
連絡窗口圖示 連絡窗口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
02-2341-2314分機2220
備註圖示 備註
詳細計畫資訊請至「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網站>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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