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3年10月23日正式預告,廣徵各界意見,以使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並強化第2次能源轉型發展多元綠能的法制基礎。
經濟部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歷經108年、112年的2次修法,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已漸具成果。本次修正為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之管理及相應罰則、放寬地熱能導入定向井之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等,預告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用詞定義,排除廢棄物利用適用獎勵補助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及13條)
二、增列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之處置。(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三、增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四、增訂設置者未依前述規定拆除回收或管理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0條之2及第20條之3)
五、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之6及第15條之7)
六、為期延續現行推動再生能源的有效措施,調整再生能源憑證之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修正條文第3條之1及第8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同步公布於經濟部能源署網站(能源法規/最新法規公告/法規草案公告),歡迎各界下載。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本部參考。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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