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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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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2-06-15 16:20
智慧財產局

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及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事項之決定」 一案,於公告日起至6月30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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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及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6月30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111年6月6日台秉字第0048號申請決定函。

公告事項: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11年2月24日指定MÜST、ACMA及TMCA等3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及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使用報酬率,嗣經三家團體進行協商,然因條件及是否參加等因素而未完成協商,屬協商不成之情形,合先說明。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6月6日來函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及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參照),故本局將續行處理。各集管團體之公告費率及協商意見資料如附件1。

三、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意見,謹將108年7月1日實施之共同費率資料(如附件2)提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種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使用報酬率等事項,並具備書面理由、意見或說明,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
相關檔案
公告
開啟公告.pdf檔 187.3KB
附件1-集管團體公告費率及實施共同費率單一窗口意見彙整表
開啟附件1-集管團體公告費率及實施共同費率單一窗口意見彙整表.pdf檔 293.31KB
附件2-1-108年7月1日實施之共同費率資料彙整表
開啟附件2-1-108年7月1日實施之共同費率資料彙整表.pdf檔 285.05KB
附件2-2-108年6月26日處分函
開啟附件2-2-108年6月26日處分函.pdf檔 266.5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