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經濟)部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第二期契約範本(以下簡稱行政契約)第十二條第(四)項第2款、第(六)項所訂之「其他經甲方認定之事由」等,有明確之行政裁量依據,訂定本樣態認定說明。
二、本樣態認定說明所訂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變更之程序與不可歸責之認定等,係依本部行政慣例及其他合理考量事項辦理,並以個案審查為原則。
相關檔案
1131003開發商申請變更產業關聯方案不可歸責樣態認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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