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之補助資格條件及補助比率。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2點第1款。
公告事項:
一、補助之項目: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工作項目詳計畫構想書)。
二、申請期間:113年12月11日至113年12月31日前,函送工作計畫書一式12份、聲明書及資格條件證明文件至本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三、申請程序詳計畫構想書。
四、補助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全國性工商團體,具執行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擔任溝通平台工作之經驗。
(二)熟悉兩岸智慧財產權產業政策,能適時提供政策建言供政府參考,並具擔任產業界與兩岸政府溝通橋樑之能力。
(三)具備智慧財產創新研發專業人才培訓機制,並針對產業關切議題能適時舉辦相關研討、說明會之能力。
(四)具備發行、營運智慧財產權相關期刊及電子報,並提供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資訊之經驗。
(五)具有完備之專案管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會計管理及內部稽核等制度。
五、審查方式:本局將召開審查會議,依申請單位提出之工作計畫、簡報內容及詢答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補助簽約事宜,詳如計畫構想書。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年補助1家,受補助單位應自籌至少新臺幣30萬元,補助比率上限為78.43%,補助金額上限計新臺幣109萬1,000元。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本局114年度核定之補助金額計新臺幣109萬1,000元。
八、檢附本案計畫構想書、契約書範本及聲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