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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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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5-01-10 13:40
智慧財產局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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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2月3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ACMA「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

(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7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四)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五)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六)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七)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八)無年廣告總收入或授權金收入或需支付上架費予系統業者之頻道(包括以衛星或光纖傳輸之頻道均屬之):頻道中播放之節目有以觀眾call in點歌、唱歌或賣商品《藥或保健食品或其他等》、算命等內容為主,藉由建立主持人與觀眾間之人際互動關係,進而為商品行銷或販售之節目,例如:信吉、冠軍、誠心、台藝、信大、天良、番薯、大立等頻道計費方式:

1、收視戶數1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1元。

2、收視戶數逾10萬戶至1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5元。

3、收視戶數逾100萬戶至200萬戶以下:每頻每戶0.2元。

4、收視戶數逾200萬戶:每頻每戶0.1元。

5、備註:本項費率採累加計費,例如A頻道共有250萬戶,應支付金額為(10萬戶*1元)+(90萬戶*0.5元)+(100萬戶 *0.2元)+(50萬戶*0.1元)=10 萬元+45萬元+20萬元+5萬元=80萬元。

(九)境外電視頻道:

1、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3、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4、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5、備註:境外電視頻道係於境內播送之二十四小時電視節目與境外原擁有該電視頻道之業者所播出節目、時程、語言完全相同。凡經業者重新編排節目、排程、翻譯等皆不適用之。

(十)單曲授權:上述第(一)、(二)、(三)、(四)、 (五)、(八)、(九)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六)、(七)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

(十一)備註:

1、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2、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

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相關檔案
申請審議理由書
開啟申請審議理由書.pdf檔 2.55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