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設備」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3年12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電腦伴唱設備-營利性目的之利用」:以每台每年以3,000元計算。
二、本件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