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1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450200050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中國大陸製CCC8412.90.00.21-2「風力發電機組之風力引擎(渦輪)用輪轂」等4項物品之輸入條件,進口人輸入該等物品,應依輸入規定「M27」辦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進口人輸入中國大陸製CCC8412.90.00.21-2「風力發電機組之風力引擎(渦輪)用輪轂」等4項物品,應檢附本部產業發展署同意文件。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如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