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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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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4-06-24 09:02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公告【114年度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自即日起受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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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自即日起受理報名


一、依據及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持續推動創育機構轉型,建構新型態創育生態系,透過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鏈結產業資源並創造市場商機;另藉由驅動大企業外部創新,以促進新興產業快速發展,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二、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本計畫補(捐)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補(捐)助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 產業加速器(IAP):
匯聚特定主題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有或連結),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
 (二)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ATAP):(僅受理獲113年度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補助之執行單位延續申請)
匯聚高齡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有或連結),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並自有或連結高齡產業相關驗證場域。
 (三)企業加速器(CAP):
1.具培育能量、領投新創,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且經常僱用員工數200人以上之企業為申請單位者,若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且為前述企業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則須與「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共同簽訂「關係企業切結書」;或為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上市或上櫃且於公開市場進行交易者。
2.申請單位可結盟創育機構以協作單位申請之,其協作單位之創育機構得同時申請「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或「產業加速器」,且績效成果不得重複;同一協作單位當年度至多以2模組為上限。
3.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須由主導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之管理者擔任(協作單位不得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 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可由具不同專長之單位「聯合申請」,如為2單位以上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
(五) 同一年度之同一申請單位,不得與其他模組重複提案。已取得前一年「113年度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補助延續案資格者,不得申請新案補助。如欲申請新一年度加速器補助,則須放棄延續案資格。
(六) 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
(七) 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三、補(捐)助額度

模組補(捐)助額度說明產業加速器(IAP)原則每案定額補(捐)助新臺幣250萬元/年。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ATAP)原則每案定額補(捐)助新臺幣500萬元/年。企業加速器(CAP)原則每案定額補(捐)助新臺幣700萬元/年。    • 詳細計畫公告與申請資訊請至https://reurl.cc/WxZvZx
    • 申請截止期限及服務窗口
(一)申請截止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17:00前完成送件作業(以線上申請平臺收訖時間戳記為準)。
(二)服務窗口:創育機構協調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專案研發中心)
電話:(02)7756-6176#7265梁小姐、7262劉小姐、7264陳小姐、7267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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