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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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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檔案

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依據 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 經濟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ODT電子檔) 經濟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PDF電子檔)
申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本部。
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書(ODT電子檔) 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書(PDF電子檔)
受理及回復 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部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意見表(ODT電子檔) 經濟部檔案應用申請審核意見表(PDF電子檔)
應用服務處所及開放時間
(一)檔案應用處所:臺北市文山區和興路71-1號(經濟部檔案大樓)。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本部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費用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部依規定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ODT電子檔)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PDF電子檔)
檔案目錄查詢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檔案應用相關連結 國家檔案資訊網  國家檔案資訊網  
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  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  
服務專線 如有檔案應用申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電話:(02) 22365801。傳真:(02) 2236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