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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一、績效表現評述
(一)與美國艾里斯製藥公司(Ionis Pharmaceuticals)簽署材料移轉契約(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 MTA),共同開發短鏈核酸藥物(Antisense oligonucleotide, ASO),並規劃114年自主國際合作計畫,引進核酸藥物之化學、製造及管制規範(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CMC)及分析技術,提升生技中心團隊能量,有助於建立穩定的產業服務技術平台,值得肯定。
(二)生技中心113年應用中之專利,技轉收入成效良好,值得肯定。
(三)生技中心將抗CD73抗體(DCBPR2201)專屬授權國內廠商,達成生醫產業結構優化及加值之效益,值得肯定。
(四)生技中心成功完成技轉抗體藥物複合體研發成果,輔導廠商開發關鍵技術並完成階段性募資,值得嘉許。
(五)生技中心首次以推動罕見疾病治療研究及辦理病友關懷活動,落實社會責任,值得肯定。
(六)生技中心以里程碑方式按照新藥臨床試驗(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臨床試驗分期階段(Phase I, II, III)至新藥上市許可(New Drug Application, NDA)之流程,清楚呈現先前各項藥物的技術開發進度,值得其他法人參考。
(七)生技中心以中草藥新藥研發關鍵技術,開發促進糖尿病患傷口癒合藥物WH1,協助承接廠商完成臨床試驗並成功上市,值得嘉許。
二、短中期精進意見
(一)生技中心承接學研界新藥成果,進行臨床前開發與加值後再移轉至生技醫藥廠商,建議持續建立創新前瞻性醫藥品核心技術,擬定與醫院及大專院校合作策略,並擴大為國內生技產業服務的量能。
(二)在專利布局上,生技中心宜先盤點國內學研單位技術能量,俾利建構更具有競爭力的專利地圖,發揮技轉授權之效益;在推動科專成果產業化上,建議生技中心建立更嚴謹的新藥開發評估方法,並協助新藥技轉的業者縮短臨床試驗期程。
(三)建議生技中心加強延攬或培育優秀人才加入新興藥品及醫材研發行列,尤其是在核酸藥物及疫苗研發方面。此外,在培育國內生技人才的作法也應提出創新策略,且應有合適人才與技轉政策配合,俾利成功技轉。
(四)在協助衍生新創發展上,除了以委託工業服務、跨域合作方式支持,建議生技中心繼續強化技術產品實證及新創發展里程碑的輔導作為,將有助於提高技術新創價值。
(五)在開發細胞治療解決方案上,建議生技中心思考透過國際合作補足相關技術缺口,且除了推動「委託開發暨製造服務」(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CDMO)進行量產外,亦可建立可認證的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查核機制。
(六)在推動跨域合作上,除與工研院生醫所、國衛院及藥技中心等法人單位協力規劃各類型藥物開發之外,建議生技中心可強化AI在加速新藥開發產業化的角色,並思考增加藥物合併醫療器材之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