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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即時訊息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於寄存之日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種類:決定訊息  發布單位:經濟法制司  發布日期:2023-11-16 18:04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所為之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142號裁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意旨)。查原處分機關111年3月28日函係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訴願人之營業處所,且因未獲會晤訴願人,亦無得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乃於111年3月30日將該111年3月28日函寄存於送達地之台中○○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已符合前揭送達程序相關規定,並應於寄存當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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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8日經訴字第1121730480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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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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