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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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訴願?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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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 。
(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能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行政機關。自然人必須具有訴願能力(即年滿18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否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三)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言,亦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而直接受有損害者,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並不屬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意旨。) 例如:甲公司申准修正章程【含董事長】等之變更登記,其中董事長A變更為B。雖該變更登記之受處分相對人係甲公司(即通知甲公司),但董事長A之身分亦因之產生變化,則准予修正章程之行政處分,對董事長A之權利或利益具有影響,董事長A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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