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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簡稱生技中心)
一、績效表現評述
(一)與廠商合作運用生物資訊分析技術,建立數據平台,促進新藥開發。另與台大醫學院合作開發全球首創治療器官纖維化疾病的核酸藥物(如: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值得肯定。
(二)已從組織建構、機制活化、網絡及政策運用等面向,優化法人創業環境,並舉辦60小時新創團隊培訓課程,其中「抗體抗生素結合物MDR-AAC」及「CHO-C蛋白質量產平台」,分別獲得「科專事業化生態系建置計畫」新創加速組第二名及第三名。
(三)建立去毒腸毒素蛋白LT佐劑之應用與平台技術,協助廠商開發COVID-19新藥AD17002-SC,已獲得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執行用於治療COVID-19感染輕症患者IIa期人體臨床試驗,表現良好。
(四)推出12項創新技術,聚焦次世代抗體與細胞治療,經社群網路、電子或平面媒體、雜誌、周刊等廣泛報導,成功宣揚科技專案成果,值得嘉許。
二、短中期精進意見
(一)開發核酸藥物需要到達特定細胞,除加強核酸藥物之穩定性之外,在外層包覆的脂質技術需有精準藥物傳輸系統。
(二)三甘露醣抗體藥物複合體平台(Tri-mannosyl-ADC),有其特殊的製造技術,建議需要慎選技術移轉對象,以利後續的臨床試驗或產品開發。
(三)建議生技中心宜加強績效展現的方式,如:說明委託及工業服務收入之進步性,應呈現往年及今年的差異性。另陳述優質專利之成效時,除列出授權與否及授權金額,可說明技術突破性、產品的競爭性與獨占性、產業價值高低及可實施性,以彰顯當年度科技專案成果效益。
(四)建議社會責任須有明確的方案,將科技專案所建立之成果,回饋於社會特定對象(如:偏鄉弱勢),提升其生活品質。
(五)成立衍生公司時,宜考慮長期資金、商業模式、獲利模式等因素,特別是合併技術或產品轉移時,更需慎重評估,以利後續營運發展。
(六)有關科技專案成果宣導,建議挑選已進入臨床試驗之案例作為宣導標的,運用一般大眾能瞭解的語言,加強多媒體曝光。另增加科普化的宣導,擴大科技專案宣導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