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利,乃有訴願制度之建立,使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請求救濟。經濟部爰於民國54年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迄今。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議原則上在每星期一上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星期一下午原則上為委員審閱訴願案卷時間。 訴願案件依訴願人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可請原處分機關到會說明、訴願人到會陳述意見,或訴願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到會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