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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司執掌係就人民對於經濟部所屬行政機關,或各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處理屬於經濟部主管監督範圍之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或該等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所提起之訴願案。歡迎就本司執掌之前述訴願業務,提出問題或建議!
2、為有效運用政府行政資源,請您對來信內容先予確認,凡檢舉事項、網路流傳訊息、惡意攻訐謾罵或與本司所掌訴願業務無關之內容等,請諒不予回復,謝謝您的協助與配合!
3、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將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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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案遞送訴願文書或證據資料,應以正本向本部提出(郵遞或親送皆可),請勿使用本信箱傳送電子檔(影本),以免接收漏失而影響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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