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各機關研擬法規命令涉及TBT或SPS且影響國際貿易時,於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進行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際,應一併通知WTO並給予60日以上評論期,供國內各界及各會員國有提出評論之機會。(
經濟部函)
註2: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求,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時,若涉及外國商會關切之議題,除參採本部註1函文之提供60日以上公眾諮詢期間作法外,並請將外國商會納入通知對象,並副知國發會。(
國發會函)
註3:法規命令發布令稿使用中文數字,其餘函稿使用阿拉伯數字。
註4:若法規命令係屬臺美貿易協定第3章適用範圍,請併附『其他事項說明』(草案預告階段如
附件1,發布階段如
附件2)。
113年12月10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