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任何人在新型專利公告後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的,它的功能是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有關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作為參考。因此不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均不認已有確認或核駁之效果。
二、在專利舉發的情形,任何人若主張新型專利有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的事由,應該依專利法相關規定提起舉發。舉發審查程序首先由舉發人提出理由及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智慧財產局會將理由和證據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經由兩造進行事證攻防後,智慧財產局會就專利舉發事件作出專利舉發審定書,為一行政處分。
三、以設題為例,雖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記載該新型專利「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但如前述,專利技術報告與專利舉發審定書性質不同,作成的根據也不同,彼此並無互為拘束效力,所以智慧財產局在審查該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時,可能因為舉發證據和兩造攻防狀況的情形,而作出與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同的結論。
◎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73條至第76條、第115至第117條、本部104年5月20日經訴字第10406308000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