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到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以利公司營運之專業化,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此為董監事積極資格之規定,屬於強制規範,如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限制董監事須具備股東身分,即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合,而在抵觸範圍內失其效力。
◎參考資料:
110年6月1日經訴字第11006304770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