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停業期間雖無營業行為,但為健全公司會計制度、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之立法目的,公司仍應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及第5項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以利股東適度監督公司及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
本部86年11月27日商字第86222989號函釋
110年3月24日經訴字第11006302130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