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該網站為公眾皆可進入並取得該資訊之網站,則不問公眾是否事實上曾進入該網站、進入該網站是否需要付費或密碼,只要網站未特別限制使用者,公眾透過申請手續即能進入該網站,即屬專利法所稱之刊物。
二、另外,網站的性質與文書不同,公開於網站上之日期皆為電子形式,有可能遭人事後修改,然而考量網路上之資訊量龐大且內容繁多,應可認為遭操控的機會甚小,除非有客觀具體之證據提出,否則推定該時間點為真正。
三、若有客觀具體之證據顯示該網站上之日期令人質疑,舉發人可以提出網路檔案服務提供的網頁資訊,例如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 https://archive.org),或是網頁或檔案變更歷程之時間戳記(timestamp),例如維基百科之編輯歷史等作為該公開時間點的佐證。另外,本部於必要時,亦會依職權調查該網站之經營者網頁上之實際刊登日期為何,以為判斷該網站上之網頁公開日期之依據。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2.1.1.3「網路上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