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更新日期:2024-11-24  參觀人次:0000830981
:::
:::

我可以用網站上公開之資訊及日期作為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見於刊物之舉發證據嗎?

一、若該網站為公眾皆可進入並取得該資訊之網站,則不問公眾是否事實上曾進入該網站、進入該網站是否需要付費或密碼,只要網站未特別限制使用者,公眾透過申請手續即能進入該網站,即屬專利法所稱之刊物。
二、另外,網站的性質與文書不同,公開於網站上之日期皆為電子形式,有可能遭人事後修改,然而考量網路上之資訊量龐大且內容繁多,應可認為遭操控的機會甚小,除非有客觀具體之證據提出,否則推定該時間點為真正。
三、若有客觀具體之證據顯示該網站上之日期令人質疑,舉發人可以提出網路檔案服務提供的網頁資訊,例如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 https://archive.org),或是網頁或檔案變更歷程之時間戳記(timestamp),例如維基百科之編輯歷史等作為該公開時間點的佐證。另外,本部於必要時,亦會依職權調查該網站之經營者網頁上之實際刊登日期為何,以為判斷該網站上之網頁公開日期之依據。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2.1.1.3「網路上之資訊」。


更新日期:2024-10-28
回上一頁 回頁首
經濟部經濟法制司  聯絡地址: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    
建議使用 Chrome、Edge、Safari、Firefox,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CM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