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凡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都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如果該專利技術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則不得取得專利。即使已經取得專利,也可以對之提起舉發。所以,欲對他人專利提起舉發的證據,必須是在該專利申請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法律上稱之為先前技術。
二、以設題為例,其重點即在如何證明該產品的使用手冊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在一個公開招標案中,通常會有招標公告或供投標廠商參考的招標規範等訊息,而招標後也會有決標公告及得標廠商等資訊,舉發人即可提供前揭相關資料作為關聯性證據,證明確實有該公開招標案及其招標、決標日期及得標廠商等資訊。另外,在得標後,雙方也會簽訂採購契約,得標廠商依約履行時也會有相關採購商品的點收單據或交貨明細表等,都可以提交作為該得標廠商確實有依採購契約將其採購商品交付給國營企業公開使用之事實,最好契約書或交貨明細表中能清楚標示出產品的名稱及型號,以供審查人員核對。
三、此外,如設題情況,舉發人所提出的訓練教材或使用手冊其真實性若遭專利權人質疑,可以主動函請該招標的國營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請專利專責機關函詢該國營企業確認。又如果該機台目前仍正使用中,也可以請專利專責機關進行現場勘驗,以確認其真實性及相關實體技術。
◎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第71條第1項、本部103年9月17日第10306108640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