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商標權人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商標後,雖取得商標權,但為了維持商標權有效存在,商標權人亦負有將商標持續使用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義務。所以商標法規定,如果商標權人沒有將商標使用於指定的商品、服務,而且該停止使用的期間超過3年時,商標就會被廢止註冊。
二、以設題為例,「食品零售」或「飲料零售」服務指的是於一場所內匯集食品、飲料等特定商品,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的服務;例如,食品行或飲料行。而「餐廳」雖然也提供(販賣)餐點(食品)、果汁(飲料)給客人,但主要是在一設有座位的環境中,提供消費者可於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餐點或飲料的服務。二者性質及功能並不相同。故商標權人於食品飲料零售服務取得註冊商標,實際上卻開設餐廳,不能認為已經合法使用該商標。
◎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5條、第35條、第63條第1項第2款、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零售服務審查基準。
本部102年5月28日經訴字第10206102310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