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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23  參觀人次:00008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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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已註冊的A商標與文字B一起標示,並使用不同的顏色及字體作為區別,為什麼主管機關不認為文字B是另一個B商標的使用?

一、雖然一個商品上可以同時標示兩個以上的商標,但是「商標的使用」,至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1.使用人主觀上有把它作為商標使用的意思,2.其使用情形在客觀上可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一個商標。如果使用人主觀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使用的意思,就不是商標的使用;又縱然使用人主觀上有把它作為商標使用的意思,但其使用情形在客觀上不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一個商標,即不具商標識別性,仍然不是商標的使用。
二、以標題的問題為例,如果使用人在使用文字B時是把它作為廣告宣傳用語的方式來使用,雖將它與商標A結合在一起標示使用,無論文字B與A商標是否有顏色、字體上的不同,顯然使用人主觀上並沒有把文字B單獨作為商標來使用的意思,就不能認為有另外一個B商標的使用;既然文字B是一種廣告宣傳用語,客觀上相關消費者也不會認識它是一個商標,並沒有另一個商標使用的事實存在。
三、因此,業者如果想要將文字B作為B商標並且和其他商標放在同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除了主觀上必須要有把它作為商標使用的意思,也就是將B商標和其他商標明顯區隔,讓相關消費者能夠加以分辨外;在客觀上,其使用情形也要讓相關消費者能夠知道它確實是一個商標,也就是說必須要具有商標識別性,才能被認定是另一個B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第5條、第29條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本部104年9月8日經訴字第10406312600號訴願決定書。


更新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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