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很多人以為商標一經註冊取得商標權就永遠有效,其實商標的生命是有期限的。例如: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期間為10年,到期前如果不延展就消滅(商標法第33、34條)。又在我國商標註冊後一直沒開始用滿3年,或雖然有使用,但是在權利期間內連續超過3年沒用,依法會被取消註冊,商標法專用術語叫「廢止註冊」(其他關於商標註冊後會被廢止的規定還可以參考商標法第63條)。所以並不是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後,權利人就不必做任何事,而可以永遠保有這個商標。還有,雖然自己認為有用,但是並不是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也不能夠認為已經使用(商標法第5、64、57條)。
二、由於商標本身人人看得懂,所以就忽略了法律的一些規定,其實商標從設計、申請註冊到註冊後的維護是一連串環環相扣的工作。註冊前設計商標要注意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不要和別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不要抄襲別人的著名商標(商標法第30條),免得不能註冊或日後被撤銷(即商標法規定的異議及評定,商標法第48、57條)。而在註冊後,維護商標更重要,包括要使用註冊的圖樣,要使用在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並且要持續使用等。所以,在註冊商標的同時,除了商業上的考量外,也要多注意法律的相關規定,才能更完整的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