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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23  參觀人次:000083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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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生意只是小本經營,也規規矩矩的繳稅,依照政府規定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店家,為什麼別人突然來廢止我的商標,智慧局還要我拿出證據(像是有標示商標及商品名稱的發票之類的),來證明我有使用商標?我們這個業界,大家都沒有在發票上寫商標的習慣啊,要怎麼證明我真的有使用商標呢?

一、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後,權利人並不是不必做任何事,就可以永遠保有這個商標。在我國商標註冊後如果一直沒開始用滿3年,或雖然有使用,但是在權利期間內連續超過3年沒用,別人就可以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申請廢止這個商標。
二、從商標權人的角度來講,或許他(她)確實有持續使用商標,也想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按理說不應該被廢止商標註冊。但是當個案被別人依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廢止時,會進入爭議審查的程序,主管機關(或法院)站在公正裁判者的立場,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及證據去認定事實,接著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也就是說,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當商標權人面對商標廢止案,必須向主管機關或法院提出使用證據,否則主管機關或法院也沒辦法憑空認定商標權人有使用商標。
三、至於要提出什麼使用證據才能證明商標有合法使用,書證、人證都是可以的。而使用證據應該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至於數量並沒有特別限制(當然是越多、越完整,越好)。所以您無論是使用或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店家,建議您養成在商品本身、商品包裝、型錄、廣告…等標示商標及日期並保留交易憑證的習慣;如果有一串可相互勾稽查考的證據資料提出,在打官司時比較不容易遭到不利的認定。

◎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5條、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法第67條第3項準用第57條第3項規定。


更新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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