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商標法原則上採註冊主義,主要在保護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兼以防止相關消費者在消費時陷於混淆誤認。如果您要申請註冊的商標會使相關消費者與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就必須取得先權利人的同意始可例外獲准註冊。
二、以設題為例,父親是A商標的商標權人,建議可以提早安排商標權(財產)要如何處理;可做的規劃包括:
(1)將A商標移轉登記給子女甲(假定子女只有1人);
(2)將A商標移轉登記給子女中的一人甲(假定子女有數人);
(3)將A商標移轉登記給子女共有(假定子女有數人)。
在前述(1)的情形較為單純,在(3)的情形,A商標既為子女共有,原則上依民法關於共有的規定使用收益;但在(2)情形,若父親僅將A商標移轉給其中一位子女甲時,就只有甲取得A商標的權利,其他子女不能夠再使用該A商標,且除非經甲的同意,主管機關也不會准予其他子女以相同或近似於A商標的A’商標再申請註冊於類似之小吃店、餐廳等服務上,以避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及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而有違商標法註冊主義的立法意旨。當然,受讓取得A商標的子女,仍應該依商標法的規定繼續使用該商標,才能維持其權益。
三、近來屢傳國內百年老店,由於兄弟姊妹間互爭商標而迭有紛爭,媒體也爭相報導,不但有損商標本身的信譽,也讓消費者一頭霧水,不知哪一個才是「正宗」的老店。因此,商標創始人應有更宏遠的眼光,未雨綢繆,及時妥善處理商標權歸屬的問題,以確保百年老店商標的信譽得以永續相傳。
◎參考資料:
商標法第1條、第30條1項第10款至第12款、第42條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